5.1 贸易法规和政策
5.1.1 贸易主管部门
法国贸易主管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国经济、财政及工业、数字主权部下设的国库总司,二是法国欧洲与外交部(下设负责对外贸易和吸引力的部长级代表一职)。
5.1.2 贸易法规
法国是欧盟创始国,执行欧盟对外贸易法规和管理制度。《欧共体条约》第133条是实施共同贸易政策的法律依据。2003年2月1日生效的《尼斯条约》将共同贸易政策扩大到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领域。2007年12月13日,欧盟27国签署《里斯本条约》,该条约第188C条取代了原《欧共体条约》第133条。《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法国根据欧盟制定的共同对外贸易政策和规定,基于在其他国际组织和协议中承诺的义务,颁布行政法规,并制定对外贸易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受欧盟共同贸易政策的约束,法国不能单独与第三国签订贸易协定,欧盟与第三国签订的国际贸易协议直接适用于法国。
5.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法国政府通常采用间接干预的行政手段进行对外贸易管理,但有时也通过颁布法律、法令和对进出口商的通告进行直接干预,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方针和政策。
对于一些特殊商品的进口,法国根据欧盟相关规定,继续实施本国有关进口管理的措施。法国参与贸易管理的一些职能部门与欧盟总部的相关机构保持直接的对口联系,定期协商,并及时处理对外贸易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由欧盟有关指导性贸易法规转换成的法国立法、欧盟外贸法规的最新消息以及法国进口贸易管理规定,通过法国官方公报对外公布。
法国政府实行鼓励出口政策,一般商品都可自由出口,仅对少数产品施行出口管理,如对农产品出口进行补贴管理,以及对军事装备、高技术产品和核技术设备的出口进行管理。
5.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法国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十分严格,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检验、检疫规定和有效的控制措施。这些规定和措施不但适用于进口商品,同时也适用于由法国生产、用于出口的商品,以及在法国市场上销售的所有商品。 【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准】目前,法国对进出口商品所采用的检验标准主要有下列3种:
(1)国际标准:主要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 9000标准。法国并不强制企业执行该国际标准,企业有权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获得该证书。
(2)欧盟标准:欧盟现有约3300余项产品质量标准。欧盟要求各成员国逐步修改本国质量标准,以便和欧盟标准相统一,并启动欧盟质量标准标签,即“CE”标准标签。根据欧盟规定,欧盟质量标准只是说明某种产品在质量和安全方面已达到的基本标准,各成员国国内现行的相应标准只能高而不能低于欧盟标准。
(3)法国标准(简称NF):诞生于1947年,已有各类产品的质量标准1.77万项。颁发“法国标准”标签的权威机构是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根据规定,凡已获得法国标准标签的产品,可直接申领欧盟“CE”标准标签,不需要对该产品再作任何检验,只需办理简单手续。
5.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法国执行欧盟关税税率和管理制度。最基本的法规是欧盟1987年颁布的《关于关税和统计术语以及关于共同海关关税的第(EEC)2658/87号理事会规则》,此外还有欧盟1992年颁布的《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理事会规则》(以下简称“《欧盟海关法典》”)及1993年颁布的《关于执行<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454/93号欧委会规则》。
欧盟的关税税则分类采用的是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协调编码制度》制定的组合法编码(CN编码)。欧盟以委员会规则的形式每年对外发布一次更新后的税率表。
欧盟给予发展中国家单向的关税优惠政策,包括对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国家协议关税和普惠制(GSP),以及在自由贸易区协议框架下的互惠安排(如墨西哥、智利、南非等国家和地区)。
法国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在任何环节都不用缴纳增值税,即彻底免税;已纳税的,还可以退税。这是法国政府鼓励出口的重要手段之一。
法国主要商品进口关税在7%至14%之间。具体产品关税信息可查询网址:ec.europa.eu
5.2 外国投资法规
5.2.1 投资主管部门
政府主管外国投资的机构为2015年1月1日成立的法国商务投资署(BUSINESS FRANCE),为工商性质的公共机构,总部设在巴黎,工作人员约1500人,在法国国内设有28个地区办公室,在国外设有85个海外办公室,主要分布在北美、欧洲和亚洲的经合组织成员国。此外,还在140余个国家设立了约1.5万人的企业国际志愿者项目(VIE)。
法国商务投资署的主要职责是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其主要任务包括:向投资者和媒体宣传推介法国投资环境;寻找外资项目;协调企业、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基础设施服务单位之间的关系,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协调各地吸引外资的政策措施;跟踪、研究国际投资趋势和影响投资地点选择的因素;促进企业出口等。
5.2.2 外资法规
法国现行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的法律文件分别是1966年12月28日的66-1008号法令、1996年2月14日的96-117号政令和2000年12月14日的2000-1223号法令。法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国民待遇。法国的法律和法规,如《公司法》《劳动法》《商业法》《税收法》《合同法》等,不仅适用于本国的企业,也同样适用于外国直接投资企业。
5.2.3 外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投资(包括外国投资),法国政府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和措施,总体来看,这些政策和措施具有激励效应,与法国国家和地区发展总体战略相配套。
法国的投资鼓励政策和措施内容极为庞杂。有关规定非常具体,大致可划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包含行业性鼓励措施与地区性鼓励措施。这些鼓励政策和措施又可大致划分为政策性税收减免(抵偿)和财政补贴两类。
法国的政策性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包括其金额上限)都必须遵守欧盟有关法规。与此同时,由于外资企业在法国享有充分国民待遇,因此,各种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同样适用于所有在法国的外资企业。
法国商务投资署的官方网站(www.businessfrance.fr)比较集中地介绍了优惠政策的概况,但各种优惠政策的具体情况和申请手续,仍需到各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找。
5.2.4 投资行业的规定
【禁止的行业】
原则上,法国没有设定禁止外国投资的行业。
【限制的行业】
外国企业如通过收购或新设方式投资如下行业,须获得法国相关部门,尤其是法国经财部的前置审批:
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第L.151-3和R.153-2条规定的任何涉及军用或军民两用的产品和服务业务;
参与涉及到对维护法国政府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国家防卫利益具有关键意义的,并且关系到能源供应、公共运输网络和服务、公共健康利益、电子信息传输或其他对政府的公共安全或经济安全产生任何影响的设施的完整性、安全性、继续经营性的业务。
【鼓励的行业】
法国明确鼓励发展技术创新产业。2005年在传统经济园区的基础上,推出“竞争力集群”项目,使之成为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正式批准建立项目约71个,涉及领域包括汽车、航空航天、计算机系统、纳米、生物、微电子、环保燃料、海洋产业、图像和网络、工业化学、多媒体、神经科学、粮食生产新技术、癌症治疗、再生能源和建筑、高档纺织业、物流业、塑料成型、化妆品等。
【相关产业的股权限制】
外国投资者收购敏感行业企业的控股权(如大部分投票权)需获得许可,许可批准期限最多不超过2个月,否则视为默许。
【农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法国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产权永久属于所有人,经营权期限视合同而定。在法国,农业用地的购买与转让需遵守“法国农业开发区域指导方案”(SDREA,自2016年6月29日起生效)和《关于农业、粮食和林业的未来法》(LAAAF,自2014年10月起生效)。外国企业到法国投资,无论以何种方式获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都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
【林业投资合作的规定】
法国允许外资获得林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产权永久属于所有人,经营权期限视合同而定。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共信息服务产品,供我国企业和读者免费下载使用。商务部拥有指南的著作权和版权,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赢利性为目的使用指南,包括用于纸质报告、电子版销售等经营性业务,或以会员制方式在网站上谋取利益。对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商务部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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