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启迪之星国知 Author 王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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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股东可以通过查阅公司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会计账簿。
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的基础上,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扩大到会计凭证,并增加了股东对全资子公司会计凭证的查阅权。
01
知情权的主体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累计持有3%股份的股东
02
知情权的范围
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对于股东查阅权的对象是否包括会计凭证一直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也没有一致的意见。新《公司法》施行后,这一问题最终尘埃落定,会计凭证被纳入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更有利于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以维护股东利益。
03
知情的行使对象
2.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行使查阅权,需要注意的是,全资子公司的范围是否包括孙公司等多层穿透,目前尚不明确。
04
行权方式
05
查阅目的
2.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对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查询请求,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06
救济途径
2. 因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起诉的,股东起诉前需履行前置程序。股东应当首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公司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拒绝提供查阅或不配合股东查阅请求,股东方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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