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名称: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办理城市:杭州市
部门名称:市科技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00024894604
服务对象:法人
办件类型: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1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含公示时间
办理地点 :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1207房间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办理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其它季节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咨询电话: 0571-81396315,0571-85255627
咨询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1207房间
监督投诉电话: 0571-85255608
投诉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C座1308房间
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不包括非公司私营企业、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私营法人独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等15类经济实体。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
(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法律法规名称: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依据文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55 号
颁布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7-03-30
法律法规名称: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依据文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65号
颁布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6-10-14
是否收费:不收费
收费依据:不收费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不支持
1
问:企业如何申请?
答:企业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填写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区(县、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的具体要求?
答:1)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3)具有较强创新意识,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4)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5)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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