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激励实施细则
摘要: 聊城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激励实施细则

聊城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激励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制造业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聊发〔2020〕12号)、《聊城市传统产业智能化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聊工信发〔2020〕54号),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全市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根据《聊城市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聊财工〔2020〕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除电力、热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外投资项目,下同)投资激励,是对我市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政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具体政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指办理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库,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实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激励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根据年度预算和省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奖补方式标准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激励采用奖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一)设备(含软件)投资奖补。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投资按照实际设备(含软件)购置金额的10%给予奖补,其中对“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和D类的企业,设备(含软件)投资奖补的比例分别不超过8%和7%。 

设备购置金额是指申报项目新购置(不含二手设备)的生产设备、研发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和节能环保设备等支出金额。设备购置金额是指不含关税和增值税的原值,根据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由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核定。

设备(含软件)投资奖补在项目建设期内同步奖补,同一项目奖补最多不超过二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支持企业新上投资规模大、改造成效好、拉动作用强的重大技改项目。在竣工投产后,对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一年期(含)以上的项目贷款及竣工投产后发生的一年期(含)以上配套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一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最高200万元贴息支持。

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且存在实际贷款发生额;贴息期限不超过(含)3年。

第六条  上述政策当年对同一企业不重复支持,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申请技术改造投资激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申报项目应按照《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实施地在本市范围内。

(三)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或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行为。

(四)项目应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网直报平台,并依法填报统计数据。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发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激励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具体条件和要求。

(二)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设备(含软件)投资奖补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复印件;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申报项目设备购置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进口设备需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5)真实性承诺;

(6)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2.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复印件;

(3)企业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工证明(必须明确完工日期)或验收(综合或单项)材料中有项目完工日期的记载证明;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资决算报告;

(5)银行盖章的贷款合同,贷款转存款凭证(或贷款借据等证明银行放款的单据),银行出具的企业还本付息的资金流水;

(6)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真实性承诺;

(8)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九条 材料审核

(一)县(市区)初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报项目,出具审核意见并联合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材料审核、发票核验等工作,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独立核定申报项目,并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研究确定拟给予奖补或贴息的企业名单及金额,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研究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县(市区)下达资金。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及时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组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激励资金申报工作,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委托、监督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出具初审和推荐意见,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做好绩效自评。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激励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牵头做好绩效评价;各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牵头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工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对必要环节和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及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负责核实项目纳统入库情况。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负责督促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企业提供项目贷款信息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积极配合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做好现场核查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获得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激励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停止其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核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同时暂停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材料鉴证资格二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聊城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市级激励实施办法》(聊工信发〔2020〕50号)、《关于修改<聊城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市级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聊工信发〔202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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