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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太原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3/14 16: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山西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方式,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确保文物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目标任务

建立太原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文物资源数据库和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充实文物保护队伍,增强文物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氛围。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包括:对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认定、登记的2237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登记。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管理机构等。

四、组织保障

(一)把握普查节点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省政府工作安排,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为普查第一阶段(普查筹备阶段)。主要任务是梳理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出台实施方案,建立普查机构,组织普查队伍,熟悉普查系统和采集软件,掌握技术标准和填报方法等。

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为普查第二阶段(实地调查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进行文物信息采集和录入。

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为普查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主要任务是对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依法认定和公布,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二)强化组织实施

成立太原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班,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和审定。工作专班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报备后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市文物局等部门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市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古树名木方面的事项,由市园林局指导支持;涉及普查数据统计分析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指导支持。各成员单位按照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落实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工作任务。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设立文物普查工作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各开发区由所在县(市、区)普查机构统筹协调普查实施工作,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

(三)组建普查队伍

充分发挥市级文博机构和考古工作队伍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作用,鼓励、吸纳全市文物系统年轻人、高校相关专业学生参加文物普查工作。以老带新、以新促老,加强人员培养锻炼,提升文物保护队伍素质,有效推进文物普查工作,增强全市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四)落实普查经费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列入或追加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对于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太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做好普查管理

市、县两级普查机构加强普查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受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开展普查宣传

市、县两级普查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知识、法律法规、文物普查工作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文物和文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文物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