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服务业产业结构调整,凝心聚力做大做强三大发展主平台,加快建设和美共富现代化家园,促进服务业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结合我县服务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服务业招引力度

1.对新招引并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招引的服务业企业,投产运营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 90%给予奖励。 

次年起,年度营业收入比上一年增长 20%以上的,继续按照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 9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3.对新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登记的批发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 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 

5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法人只享受一次。 

二、提升商贸流通业

4.支持新建或改造提升商贸综合体。对于营业面积在 10000平方米以上且公建装修投资额度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县城商贸综合服务中心,竣工并投入运营后,给予公建装修投资额的 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于营业面积在 2500 平方米以上且公建装修投资额度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乡镇商贸综合服务中心,竣工并投入运营后,给予公建装修投资额的 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5.推动县域商贸领域传统门店和零售小店数字化升级改造。对为传统门店和零售小店提供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销售分析、库存管理等数字化服务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对其新增加数字化改造部分按审计投资额的 3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 

6.对当年新购置冷链物流设施设备且该设施设备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企业,按当年新购置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投资额(不含税价)8%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7.对年销售额达到 6500 万元以上、85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上的大型超市,每年分别给予 50 万元、60 万元、80 万元的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两年。 

8.对商贸流通企业增设直营连锁门店的,每净增 1 家 100 平方米以上直营连锁门店的奖励 2 万元,每净增 1 家 300 平方米以上直营连锁门店的奖励 5 万元,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为限。 

9.对参加发改、商务、科技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展会、市场推广推介等省内外展示展销活动的,分别给予参加省内举办的省级以上级别展会的企业每次 0.5 万元补助,参加省外举办的省级以上级别展会的企业每次 1 万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对由政府部门主办、服务业企业(协会)承办的各类促消费活动(不含政府已购买服务的活动),参与商家达到 10 家及以上的,给予每场活动 5 万元的奖励,单个服务业企业(协会)补助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 

三、鼓励服务业企业发展壮大

(一)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10.新上规上限企业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划分为月度新增企业和年度新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月度新增企业是指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及本年新注册的上规上限单位,年度新增企业在注册时间上则不受限制。本条涉及的奖励资金分为两部分,50%奖励给企业,50%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企业推荐 1 人)。上规上限后第二年上半年未实现正增长的(新企业不设增幅要求),不享受本条奖励。原有规上限上企业下规下限后重新上规上限的及以其他名义再次上规上限的,不享受本条奖励。 

(1)在年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企业 8 万元,个体工商户 5 万元。 

(2)在月度新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并按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的,按照上规时间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在当年 3 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2 万元;对企业在当年 6 月底前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企业在当年 6 月份以后上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8 万元。 

11.鼓励专业市场、商贸综合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单独设立独立核算的企业主体。实现“规上”“限上”入库数据统计的,除享受第 10 条奖励外,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 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企业推荐 1 人)各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 2 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企业推荐 1 人)各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主辅分离

12.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对从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且被分离工业企业年度实缴税收超上年实缴税收(不得低于分离前一年实缴税收)的服务业企业,除享受第 10 条奖励外,给予以下奖励。被分离工业企业为采矿业的(含机制砂、石材加工等),分离发展的服务业企业不享受下述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奖励。 

对首次分离成功的服务业企业,实现“规上”“限上”入库数据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 90%给予奖励;年销售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 95%给予奖励;年销售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鼓励服务业企业提档升级

13.自纳入“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次年起,按照统计部门的统计口径,实现当年营业收入(批发零售业销售额、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在往年最高额基础上增长 20%以上的,根据当年营业收入分别给予对应保底奖励;超出 20%部分(取整数),再给予对应递增奖励。奖励 20 万元封顶,其中,批发业 100 万元封顶。 

(1)批发业。当年销售额在 3 亿元(含)-10 亿元的给予保底奖励 20 万元,超出 20%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 3000 元;当年销售额在 10 亿元以上的给予保底奖励 30 万元,超出 20%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 5000 元。自纳入“限上”企业起至兑现前一年,最高年销售额低于 3 亿元的不享受本条奖励。 

(2)零售业、规上服务业。当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保底奖励 5 万元,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给予保底奖励 1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保底奖励 18 万元。超出 20%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 2000 元。 

(3)住宿餐饮业。当年营业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给予保底奖励 3 万元,500 万元(含)-1500 万元的给予保底奖励 5 万元,1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保底奖励 15 万元。超出 20%的部分(取整数)再给予递增奖励,每增长一个百分点,奖励 1000 元。 

四、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发展

14.支持企业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对外贸易,对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予以奖励。

15.对新引进的贸易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人民币)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以上的,除享受第 14 条奖励外,对企业高管分别给予个人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在该企业所产生的)50%、70%、 90%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 3 人)。次年起,对当年出口额增幅达到 30%以上的企业高管继续给予相应个人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五、鼓励服务业争先创优

16.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 5A、4A 和 3A 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对物流园区入围国家级、省级物流示范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对首次获得浙江老字号、丽水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奖励 15 万元、5 万元。 

六、附则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县范围内依法经营且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具体条款中明确个体或个人可享受的除外)。县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不享受本政策奖励。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或企业,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项目土地招标时有特别约定,明确不享受招标公告条件外的其他优惠政策的,也不适用上述优惠政策。重要项目或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以及县内其他政策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具体条款中明确可同时享受的除外)。同一企业或项目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在同一年度实行就高奖励,跨年度实行补差奖励。政策兑现相应年度内未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税刑事案件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不予兑现当年奖补资金。

本政策的实施由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相关的实施细则和认定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政策另行制定。所涉及的销售额、营业收入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明确按照统计部门口径的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所有“以上”均包含本数;所有涉及投资额均不含税;企业年纳税额以会计核算年度内实际净入库数为准。本政策条款中,“地方综合贡献”指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营业收入、地方财政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遂昌县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遂委办发〔2019〕115 号)、《遂昌县促进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实施办法》(遂委办发〔2021〕13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对废止的扶持政策,涉及政策扶持期限内的相关企业或相关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