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控股公司投资项目和村级集体投资项目鼓励采用县内招标的形式确定中标单位。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工程。对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揽工程业务按该部分对地方综合贡献大小给予以下奖励:500万元(含)以内,奖励 5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部分,奖励 60%;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含)部分,奖励 7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 80%。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县内项目。对建筑业企业在县内承揽项目,以前两年该部分地方综合贡献的年度平均数为基数,超出部分给予分段奖励:200 万元(含)内,奖励 30%;2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部分,奖励 4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部分,奖励 50%;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含)部分,奖励 60%;2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 70%。新注册迁入企业和新成立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前两年奖励标准减半。 

四、注册地在本县的施工劳务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在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按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的 70%奖励;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的 80%奖励。

五、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和优秀企业。

(一)每年评选一批建筑业龙头、骨干、优秀企业,并进行命名。凡上年度对本县地方综合贡献达到 600 万元且建筑业产值达到 5 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命名为“遂昌县建筑业龙头企业”; 凡上年度对本县地方综合贡献达到 400 万元且建筑业产值达到 3 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命名为“遂昌县建筑业骨干企业”;凡上年度对本县地方综合贡献达到200 万元且建筑业产值达到1.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命名为“遂昌县建筑业优秀企业”。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向外拓展市场。开拓市外建筑市场施工营业收入达到 8000 万元以上,且占当年企业建筑施工总营业收入 40%以上的,命名为“遂昌县建筑业开拓市场优胜企业”。 

(三)每年评选一批县级“汤公杯”优质工程和县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表彰。

(四)对本县企业承接的工程获得“鲁班杯”、“钱江杯”、 “九龙杯”各级优质工程质量奖的,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 号)规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县政府投资项目或国企投资项目如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上述奖励条款的,按其约定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对首次被丽水市政府命名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开拓市场优胜 企业、优秀企业的,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 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号)规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县建筑业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资格认定的,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 号)规定,认定当年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丽水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县新设立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中心的,视同本县企业新获得资格认定,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 号)规定,给予相应一次性资金奖励。

六、鼓励优秀企业迁入我县。鼓励具有甲级(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迁入我县,综合(特级)资质的在企业迁入当年或次年起两年内地方综合贡献大于1200万元的奖励1000万元;甲级(一级)资质的在企业迁入当年或次年起两年内地方综合贡献大于 800 万元的奖励 500 万元。综合(特级)、甲级(一级)企业在上述要求范围内,迁入时每增加一项同等级总承包资质的,分别追加奖励 500 万元、300 万元。从符合条件的年度开始奖励,原则上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 50%。迁入的企业十年内不得转出遂昌,否则将追还已兑现的奖励政策资金(奖励兑现前企业必须提交承诺书)。 

七、鼓励资质提升。经营满两年以上的本县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晋升:甲级(一级)晋升为综合(特级)的当年或次年起两年内地方综合贡献大于 1200 万元的奖励 1000 万元;乙级(二级)晋升为甲级(一级)的当年或次年起两年内地方综合贡献大于 800 万元的奖励 500 万元;综合(特级)、甲级(一级)、企业在晋升时每增加一项同等级总承包资质的,分别追加奖励 500 万元、300 万元。从符合条件的年度开始奖励,原则上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 50%。本县建筑业企业通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等方式实现资质晋升的,同等享受该条款奖励。享受晋升奖励的企业十年内不得转出遂昌,否则将追还已兑现的奖励政策资金(奖励兑现前企业必须提交承诺书)。 

八、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大力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建筑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担保费率减按 0.5%收取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按日均贷款余额给予一定年化利率的财政贴息:地方综合贡献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按 0.5%贴息;在 1000万元至 2000 万元(含)的,按 1%贴息;2000 万元以上的,按1.5%贴息。单个企业最高限额 50 万元。 

九、本意见中的建筑业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建筑业资质的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在我县依法纳税。本意见中的各项指标以企业上报并经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建设局等部门核实数据为准。

十、企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信用严重失信,涉及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当年不得享受本意见中的财政扶持政策及奖励。

十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县建设局局长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统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和金融发展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建筑业发展战略,解决困扰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形成全县上下共同关心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推动建筑业发展。

十二、本意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试行三年。本意见规定的奖励额度以企业政策兑现所属年度对地方的综合贡献为限,涉及本意见第六条、第七条政策兑现的以相应的三个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为限。本意见所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本意见相关条款由遂昌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

十三、本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所属年度,是指当年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 

(二)地方综合贡献,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生态环境保护、相应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贡献等。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