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招大引强 

1.支持设备投资。新上工业项目纳入统计库并在规定期限内竣工投产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 300 万元的,按设备审计投资额给予 6—25%的分档奖励。属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或《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奖励标准再提高 2%。(详见附件 1) 

2.加快项目建设。对通过“标准地”出让方式新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项目,按期缴清土地出让金后,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发放项目建设奖励。(详见附件 1) 

3.支持“空间换地”。对新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第三层及以上生产性用房给予 80—180 元/平方米的分档奖励。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企业,在原有土地使用范围内经批准实施的技改项目,重新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也给予分档奖励。 

(详见附件 1) 

4.企业贡献奖励。新上工业项目列入省市县重点项目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的,自投产之年起,3 年内每年按当年对我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第 4—5 年按当年对我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对达到“标准地”规定的新上 

工业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投资额达到 5 亿元(含)以上的非化工类或 10 亿元(含)以上的化工类项目,自投产之年起,5 年内每年按当年对我县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的 100%给予奖励。 

二、加强企业培育 

5.鼓励企业上规升级。新投产企业在当年完成上规的,按上 

规时间给予分档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符合《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企业,奖励标准再提高 20%。(详见附件 2) 

6.鼓励企业家创业。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50亿元(含)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由企业推荐 1 人)15—100 万元奖励。对符合《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企业,奖励标准再提高 20%。(详见附件 2) 

7.鼓励亩均效益上台阶。对当年度亩均效益达到“标准地”规定且同比以往年度最高亩均效益提高 20%(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增幅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分档奖励。(详见附件 2) 

8.培育领军企业。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培育企业、省“雄鹰行动” 培育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五星级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分档奖励。对获评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给予分档奖励。 

对新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企业且连续两年在库,增加 值增幅高于全县规上工业增加值增幅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推进转型升级 

9.鼓励并购重组。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且全面停产 6 个月以上或企业破产后引进新投资方进行并购重组,新投资方占总股本 50%以上,且重组后实缴注册资本不小于 1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为标准(不含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在并购重组后,以被并购企业地方综合贡献最后三年形成部分的平均数为基数,按照重组企业超基数新增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为标准,自投产之年起,3 年内每年给予 100%奖励,第 4、5 年每年给予 50%奖励。 

10.鼓励盘活闲置资产。对通过司法拍卖、公开拍卖取得工业 闲置资产,且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上工业项目,按土地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 6 元/平方米奖励。 

11.鼓励技术改造。经工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并纳入当年度工业投资项目库的技改项目,年销售收入不少于 1000 万元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按设备审计投资额给予 12—25%的分档奖励。(详见附件 3) 

12.鼓励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列入县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对数字化、自动化部分投资额分别按 30%、20% 奖励。对列入县智能制造云化 APP 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项目投资额 6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以上奖励和智能制造政策不重复享受。 

13.鼓励节能减排和循环发展。对列入国家或省级绿色工厂、 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 80 万元、省级 20 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 5S 及以上精细化管理体系验收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称号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以上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给予10 万元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给予 6 万元奖励。 

四、提升品牌质量 

14.鼓励争创品牌。对首次通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产品,给 

予每个产品 20 万元奖励;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集体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奖励;首次获得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 8 万元奖励;首次获得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 8 万元、2 万元奖励。

15.提升管理水平。对首次通过 ISO14000(GB/T14000)系列环 

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GB/T45000)系列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GB/T23331 能源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GB/T31950企业诚信管理体系、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3A级以上、 ISO22000 系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或 HACCP 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单位给予20 万元奖励,每新增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 2 万元,最高限额 30 万元。 

16.鼓励开展质量管理创新。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级、市级 

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场监管系统国家级、省级 QC 小组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 3 万元、2 万元奖励。 

五、发展数字经济 

17.支持“产业大脑+未来工厂”创建。对列入国家级、省级 “未来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名单企业,分别给予8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列入产业大脑(行业大脑)省级试点建设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通过验收再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

18.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对被列为省级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企业奖励 30 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 50 万元;被列为省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工业企业奖励 20 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 30 万元。 

19.鼓励企业培育示范试点。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于列入国家级、省级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上云标杆企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 

元奖励,提档给予差额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部门颁发数字经济领域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提档给予差额奖励。 

20.加强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首版次软件产品自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两年内实现销售(服务)收入达 100 万元的,给予两年内销售(服务)收入的 10%奖励,最高限额 100 万元。 

21.培育省级产业数字化服务商。注册在我县或入驻在我县飞地园区的产业数字化服务机构,首次入围省级产业数字化服务商名单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之后每年为我县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按实际销售收入的 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 100 万元。 

六、强化创新发展 

22.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对新认定为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服务型制造企业(平台)、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分别给予 50 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首年度购买首台(套)产品保险的,在享受省财政补贴外,再给予 10%保费补助。对每个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给予 6 万元奖励,对评为省优秀的再给予 10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23.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 

究院(重点企业设计院)、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其购置实验设备、设计软件和数据库等相关投入给予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工业设计企业(中心)参加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奖赛并获得优秀工业设计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奖励。

24.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 

证的企业,每项认证给予 20 万元奖励。相关承研承制证书同一年度一次性办全的给予 80 万元奖励,单个证书不再重复奖励。对军方设立军代表室并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 80 万元、30 万元奖励。 

25.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鼓励引进非政府投资的民营运营机构。对认定为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 

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等荣誉或评定为 3 星、4 星、5 星小微企业园的,给予分档奖励,提档的给予差额奖励。) 

七、助推开放发展 

26.鼓励外资引进和外商投资。鼓励企业引进外资项目,经审 

核确认后,当年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资金累计到位 100 万美元—200万美元(含)、2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含)、500 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15 万元和 20 万元人民币奖励。 

经营满 3 年的外资企业追加外商投资金额的,经审核确认后,当年实际到位每增加 20 万美元一次性奖励 1 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 

27.鼓励出口稳增长。支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对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予以奖励。对出口企业当年新获得“中国出口名牌” 

“浙江出口名牌”“丽水出口名牌”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万元和 5 万元奖励。同年同一品牌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8.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发改、经信、商务、科技部门 

组织的国(境)内展会的企业,其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每家每次最高限额 15 万元。对参加发改、经信、商务和科技部门组织的国(境)外展会以及自行参加其他展会的企业,按照摊位费的 7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次最高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对参加国(境)内、外展会的企业,交通费和住宿费补助最高限额分别为 2000元、10000 元。 

29.支持企业应对国际贸易风险。对参加“两反一保”等各类贸易摩擦案件应诉的,在案件取得终审结果后,对其发生的律 师代理费用按实际支付额的 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个案件最高补助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对出口额在 500 万美元(含)以下、5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费和资信调查费分别给予 100%、70%的补助。 

八、加大金融支持 

30.加强产业基金引导。具体参照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31.鼓励对接资本市场。具体参照县股改政策执行。 

32.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具体参照县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3.加强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金融机构针对重点行业开发特色信贷产品,具体补偿方式以各产品管理办法为准。 

九、扶持对象和条件 

在我县工商登记、按相关规定报送数据的制造业企业、产业 数字化服务机构、工业设计等条款中明确的单位可享受本政策(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含机制砂、石材加工等资源类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对当年度内发生涉税刑事案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未缴清所欠税款和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评价 D 类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对亩均评价 A 类企业在本政策原标准奖励额度上提高 10%(不超过原条款限高标准);C 类企业按本政策奖励标准的 60%兑现。 

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及以上扶持政策(明确注明不 同时享受的除外);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以及县内其他政策多项补助或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明确注明可同时享受的除外)。 

投产满 3 年的规下企业每年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合计不超过 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对重大工业项目(含重大技改项目), 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