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省人民政府 2023/01/12 11:27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印发的《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与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31号),对加强全省公共建设投资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优化财政扶持政策,规范专项资金分配与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支持领域;第三部分为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四部分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部分为附则。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对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和支持重点、分配方式、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资金结余结转处理等内容作了具体修订,具体如下:

(一)优化支持方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办法》对各领域支持方向进行了优化调整,增加省级主导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服务业重点区域平台行业、新型电力系统和海上风电项目、其他发展改革年度重点任务等支持内容,调整重点领域、优化资金方向。

(二)创新分配方式。针对原办法中存在的市县分配不及时、绩效目标不匹配等问题,《办法》在原项目法、因素法的基础上,增加二维分配法,即“区域竞争+项目”“因素+项目”等分配方式,提高资金分配的精准性,促进解决上述问题,并推动各地提前加快项目储备,提高资金执行效率。

(三)强化绩效管理。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等最新有关文件和国家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各级有关部门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中的职责。其中,省发展改革委应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落实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具体绩效管理工作,及时报送资金分配情况、每年开展绩效自评。

(四)规范结余处理。根据国务院、财政部有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结余结转处理规定,《办法》明确省级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结余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避免资金累积沉淀。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支持范围。

各市、县(市、区)(不含宁波)。

(二)支持方向。

支持公益性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支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领域;支持服务业领域;支持能源发展领域; 支持价格监管领域;支持其他发展改革年度重点工作。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级解读人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