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昌县关于支持企业股改上市的十八条意见》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 2023/01/12 11:27

为精准对接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深入实施浙江省“凤凰 行动”计划,进一步细化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抢抓 新一轮 IPO 政策窗口期全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丽 政办发〔2017〕125 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 业股改上市的九条意见》(丽政办发〔2020〕62 号)文件精神, 着力推动县域企业股改上市工作,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主动 赋能县域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在《遂昌县关于支持企业股改上 市的十五条意见》(遂金融办发〔2020〕2 号)的基础上,根据遂 昌县实际情况,进行政策的迭代升级,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股改 

1.拟上市企业可享受一次股份制改造奖励,企业在完成股份 制改造工商登记注册后给予 50 万元奖励,在完成“新三板”挂牌 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后再给予 50 万元奖励。 2.拟上市企业股改过程中引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备案的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3.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和股权调整中,涉及 主业相关的土地、房屋、车船、给排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知识产权等权属过户时,投资主体没有变化的,符合免税条 件并进行备案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或有 交易转让行为的,依法申报纳税后,按其实际产生地方综合贡献部分计算,给予企业奖励。 

4.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发生的利润分配、企业权益转 增资本(包括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所 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其实际产生地方综合贡献部 分计算,给予企业奖励。 

5.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净资产折股、转增注 册资本(股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其实际产生地方综合贡献 部分全额计算,给予个人奖励。 

二、推动企业挂牌上市

6.非股份制企业经认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含“丽水生态经济板”)挂牌奖励 3 万元;股份制企业经认定,完成浙江股 权交易中心(含“丽水生态经济板”)挂牌奖励 30 万元(认定标 准另行制定)。

7.非挂牌企业完成首次“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奖励 100 万元; 非挂牌企业完成首次“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 150 万元;“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 50 万元。

8.企业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的奖励 100 万 元(其中北交所辅导备案奖励 50 万元);企业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报会受理的奖励 200 万元(其中北交所报会受理奖励 100 万元);企业完成 A 股首发上市(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北交 所上市)再奖励 500 万元,企业高管奖励 200 万元。企业实现首次 境外上市奖励 300 万元。

三、鼓励公众公司入驻遂昌 

9.经县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境内上市公司(ST 和*ST 企业除外)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至县内的给予企业高管 1000 万元奖励;对境外上市公司主要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至县内的 给予企业高管 300 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纳 税登记地迁至县内的给予企业高管分层奖励,基础层奖励 100 万 元,创新层奖励 150 万元。 

四、鼓励企业扩大资本市场融资 

10.企业(含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按募集资金实际 投资在遂昌县域内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融资(含股权 和债券),按其募集资金实际投资在遂昌县域内资金总额的 1%给予奖励,单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1.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单个项 目收购金额 2 亿元及以上、5 亿元以下的奖励 50 万元;5 亿元及 以上、10 亿元以下的奖励 100 万元;10 亿元及以上的奖励 200 — 5 —万元。“新三板”挂牌公司完成对外 5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重 组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一年内单家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12.鼓励解禁的限售股在本县减持。上市公司非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涉及公司限售股减持,缴纳税收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 贡献部分 80%计算,给予奖励。 

13.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 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 部分 45%计算,给予个人奖励。

 五、鼓励上市企业做大做强 

14.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和上市企业定增工业项目所需土地 等资源要素优先予以保障,拟上市企业募投或定增工业项目新增 用地享受我县最新工业企业供地政策,参照《遂昌县推进生态工 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三十三条》第 2 条标准享受优惠政策;上市公司定增工业项目(仅限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列入省市 县重点项目享受企业贡献奖励,参照《遂昌县推进生态工业和数 字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三十三条》第 4 条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对列入浙江省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拟上市企业给予技术改造奖 励,参照《遂昌县推进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三十三条》第 11 条标准享受优惠政策。 

15.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列入遂昌县人才政策扶持范围,优先享受住房、子女入学、落户等政策,具体 办法参照遂昌县人才政策。

六、激励中介机构 

16.对证券业金融机构保荐企业上市、推动资本招商进行奖 励。经县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保荐 机构奖励 20 万元;对引进县外上市公司且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址遂昌的主办券商给予奖励 50 万元。

七、其他 

17.本意见所指拟上市企业为经县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审核确认的企业。当年度严重违反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国土、 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享受对象为本县依法经营且符合条件(证券公司除外)的 企业,享受企业股改上市政策奖励企业需在本县完成上市,如迁 移出本县或在县外上市,则需退回本政策所有奖励。 

18.本政策中以实际产生地方综合贡献作为计算的基数部 分,不重复计入县委县政府其他产业政策与实际产生地方综合贡 献相关条款统计范畴;县委县政府其他政策与本意见有类同时按 “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涉及股改上市企业重大事项可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协调解决。 本政策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五年。《遂昌 县关于支持企业股改上市的十五条意见》(遂金融办发〔2020〕2 — 7 —— 8 —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