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和 《宁波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宁波市人民政府 clock 1054天前

甬交发〔2022〕11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7-2022-0003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宁波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和《宁波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经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24日

宁波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

为加强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倡导文明乘车,维护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公共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乘车秩序

第一条  乘客候车应当在场站候车区域或停靠站自觉排队,依次上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候车。在进出场站时,乘客应遵从现场交通标识或工作人员指示,不得妨碍车辆正常进出。

第二条  乘坐公共汽车遵循先下后上原则。乘客应当按照指定车门上下车,配合承运人开展安保工作,上车后主动向后车厢移动。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第三条  车辆行驶时,乘客应坐好站稳,拉好扶手,不得随意调换座位或在车厢内奔跑嬉戏。乘坐不设立站立席的线路时,应全程系好安全带。

第四条  车辆进(靠)站时,乘客应当提前做好下车准备,携带随身行李物品,依次下车。车辆驶离站点后,不得上下车。车辆抵达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

第五条  在车厢和站台不得从事下列妨碍运营安全和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一)阻拦车辆运行,追赶驶离站台的公交车辆及拍打车身;

(二)翻越候车栅栏、爬窗、吊门等强行登车行为;

(三)损坏候车站台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玩弄、污损或私自拿走车内设备及服务设施;

(五)擅自开关车门及在车门区域或通道就坐、堆物;

(六)强行攀谈闲聊、拉扯殴打驾驶员、抢夺方向盘等妨碍驾驶员正常操作、干扰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

(七)将身体任何部位及物品伸出车外;

(八)撑伞、削水果等危及乘坐安全的行为;

(九)涂写、刻画、悬挂张贴物品,乞讨、赌博、卖艺、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十)在车厢内吸烟、饮食、向车内外随地吐痰或口香糖、乱扔杂物、多占座位及躺卧、蹬踏座位等不文明行为;

(十一)打闹喧哗、大声外放电子设备声音;

(十二)影响乘车安全,滋扰其他乘客。

第六条  禁止赤膊者、传染病患者乘坐公共汽车,承运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醉酒者、行动不便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须有监护人员或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

第七条 遵守公共卫生管理规定,按照要求执行公共交通疫情防控措施。

票务管理

第八条  乘客上车应当主动支付票款或出示有效的乘车凭证,有义务配合承运人员查验。使用现金支付的,按额撕取票据。车辆不设找兑,乘客应当自备零钱,严禁在车上收取他人乘车票款。

第九条  乘客遇下列情况可以不支付车费:

(一)车辆未明示线路票价;

(二)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

(三)空调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空调设备或者换气设备设施;

(四)使用电子乘车卡的乘客遇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时。

第十条  车辆在运营中因发生故障、行车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承运人员原则应在城区线路三十分钟内、郊区线路一小时内安排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公共汽车;乘客要求退票的,承运人员应当按原价退还车费或者出具退票凭证。

第十一条  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两名1.3米及以下儿童乘车,所带儿童超过两名的,按照超过人数购票。乘坐公共汽车时需确保所带儿童乘车安全。

第十二条  高龄老人、现役军人等符合政策法规的,可凭相应电子乘车卡或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第十三条  乘客乘车时持无效乘车卡或无效乘车凭证、越站乘坐、付费不足及冒用他人乘车卡或乘车凭证的,承运人员可以要求补交车费或拒绝其乘车。对伪造、涂改、冒用的乘车卡或乘车凭证,承运人员有权扣留。

携带物品

第十四条  每位乘客乘车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30公斤、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即长、宽、高各0.46米)、占地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超过部分应以此基数的倍数(不足1倍的按1倍计算)按相应的同程票款付费。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以下物品上车:

(一)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感染性等危险品,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重量超过50公斤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即长、宽、高各0.58米)或长度超过1.5米或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的物品(残疾人随身专用物品除外);

(三)散发强烈异味、未经包装的尖锐物品或其他容易污染、损害乘客和车辆设施的物品;

(四)家畜、猫、狗等宠物,未经包装的家禽,其他可能妨碍运营或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动物(导盲犬除外);

(五)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辅助交通工具(无障碍用途的助力车除外);

(六)影响乘客安全和公共卫生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十六条 限制携带以下物品上车:

(一)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5%的酒精及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二)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三)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四)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五)标识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

违规处理及其他

第十七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的,承运人员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下车。致使他人遭受损害或者损坏车辆、车站设施设备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存在失信行为的,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凡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损毁公共设施设备、危害交通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拒不执行公共卫生管理规定等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乘客遇所乘车辆发生行车事故或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应当服从承运人员的应急措施,不得阻挠。车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乘客应当配合承运人员,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第二十条  乘客在车内拾到其他乘客遗失的物品,应主动交给承运人员处理;乘客若有遗失物品,可拨打线路经营企业热线电话查询。

第二十一条  乘客有权对承运人员的服务工作予以监督,有权举报和投诉承运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倡导乘客共同维护公共汽车运行安全,在确保自身安全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宁波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须持有效凭证乘车,实行一人一票制。乘客应使用同一张车票进、出闸机,同一张车票不可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使用,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普通单程票乘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车票由出站闸机收回;

(二)持票通过闸机进入付费区后,应在3小时内通过闸机出付费区,超过上述时限为超时乘车,按本站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但因不可抗力、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三)无票、持无效票、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乘车,可以按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冒用他人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告知有关发证机关;

(四)越站乘车的,应补交超出部分票款;

(五)有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相关信息应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条  以下人员享受优待或优惠政策:

(一)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消防救援人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70周岁以上老年人、离休干部、重度残疾人、省内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中、轻度残疾人、宁波市荣誉市民等符合政策法规的,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二)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两名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车,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第五条  禁止携带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以下物品进站: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有腐蚀性、放射性等违禁物品;

(二)重量超过30千克、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

(三)充气气球、自行车、电动车(无障碍用途的助力车除外)、尖锐物品等有安全隐患或影响应急逃生的物品。已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折叠自行车可携带进站,但严禁在站内使用;

(四)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但盲人乘车时携带的导盲犬及执行任务的军警犬除外;

(五)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

(六)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六条  赤脚者、赤膊者、醉酒肇事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

第七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应由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进站乘车。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应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行动不便的乘客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出站、上下车的,可以联系运营单位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第八条  乘客应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九条  乘客搭乘自动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不要倚靠扶梯,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严禁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嬉戏、打闹。

第十条  老、幼、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主动让座让道。

第十一条  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在安全线外按地面指示标志有序排队候车及上、下列车。候车时不得倚靠站台门,上、下车时应先下后上;

(二)车门、站台门开启、关闭时,乘客不得触摸。关门提示灯闪铃响时,不得强行上、下车;

(三)列车抵达终点站(含小交路终点站),乘客应全部下车。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出入口周边、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张贴和悬挂物品或从事扫码推销、派发宣传品等营销活动;

(二)在设备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等;

(三)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

(四)乞讨、躺卧、卖艺等;

(五)骑行平衡车、滑板车,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六)在车厢内进食,但婴儿进食除外;

(七)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悬吊、踩踏座位以及占座等;

(八)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其他有禁行标志的区域;

(二)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点燃明火;

(三)拦截列车,阻碍站台门、车门关闭;

(四)攀爬或翻越围墙、栏杆、闸机、电扶梯、站台门等设备设施;

(五)损坏、遮盖或移动安全、警示、疏散导向等标志,非紧急状态下操作应急或安全装置;

(六)向轨道丢弃物品或向设备设施投掷物品;

(七)发射涉及非法信息的无线网络信号,干扰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八)其他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发生纠纷时,乘客可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乘客如发现疑似恐怖人员或其他危险行为,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或轨道交通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紧急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应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采取的限制客流、乘客疏散等临时措施。

第十六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劝阻、制止或拒绝提供服务,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将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和《宁波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汽车乘坐规则》和 《宁波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