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构建市属企业阳光服务平台规范采购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宁波市人民政府 clock 406天前

各市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构建市属企业阳光服务平台规范采购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实施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联系人:徐俊、邓卫玲联系电话:0574-89183781、89183720

 

  附件:《关于构建市属企业阳光服务平台规范采购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

 

  宁波市国资委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

 

  关于构建市属企业阳光服务平台规范

 

  采购活动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市属企业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促进降本增效,防范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以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为目标,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信息化管理为支撑,按照“阳光、规范、专业、高效”要求,构建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服务平台”)。阳光服务平台以数字化改革为抓手,互联互通相关平台,实现采购交易数字化运作,更好地服务国资国企改革,成为全市国企数字化服务的重要门户和运营载体。

 

  (二)基本原则

 

  1.规范高效原则。阳光服务平台既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又要符合国企改革方向和现代企业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

 

  2.信息互通原则。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接宁波市国资综合监管平台,通过阳光服务平台网站(暂定名)实时发布采购交易信息,并同时在市属企业网站、报刊、信息网络、其他媒介和社会专业交易平台等发布,增强交易透明度,促进充分竞争,有效降低成本。

 

  3.资源共享原则。阳光服务平台实现咨询(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资源共享,整合企业采购需求,形成供应商采购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提高企业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采购质量和效率。

 

  4.规则统一原则。阳光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的基本交易业务规则和流程,通过统一的平台交易系统对关键风险点实施管控,强化线上运作,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风险。

 

  5.信息保密原则。阳光服务平台应强化保证金、标书售卖等关键环节信息保密措施,确保采购人、咨询(评审)专家等信息不被泄露。

 

  (三)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50%及以上)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鼓励非市属企业进入阳光服务平台交易。

 

  (四)适用采购范围

 

  1.国家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即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市属企业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及与工程相关货物和服务采购;

 

  2.纳入市属企业采购目录内且零星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非工程相关)采购。

 

  二、明确各方职责

 

  (五)市国资委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督促市属企业完善公开透明的阳光采购工作体制机制,指导规范采购行为;

 

  2.指导阳光服务平台加强采购制度体系、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建设,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

 

  3.探索建立企业采购的协同机制,推动企业平台协同规划、资源共享、共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市属企业主要职责包括:

 

  1.市属企业集团履行采购活动管理责任,负责监管本级及所属企业的采购行为;

 

  2.负责制定和完善采购管理制度,拟订企业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明确相关决策审批权限,完善采购管理业务流程;

 

  3.根据适用情形在阳光服务平台采用招标或非招标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七)阳光服务平台主要职责包括:

 

  1.健全平台运行制度流程。阳光服务平台以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为基础,现有市属企业集团小型采购平台为补充。在市国资委、市交管办指导下,市产权交易中心牵头与已建小型采购平台的有关市属企业集团共同制订印发《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等制度,作为阳光服务平台工作和服务标准,并不断完善运作流程,规范平台运行;

 

  2.构建交易信息系统。为进入阳光服务平台的项目提供进场登记、信息发布、中介机构选择和管理、咨询(评审)专家抽取及场地保障等服务;牵头搭建平台统一信息系统和有关公共服务设施,建立企业进场交易情况数据库;做好与监管机构平台数据对接工作,推进智慧监管;

 

  3.提供交易增值服务。为企业采购提供信息发布、交易、评价等服务,并利用集合信息功能,集聚相关资源,为市属企业提供更广泛的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

 

  三、完善制度组织保障

 

  (八)健全制度体系。市属企业集团应依据本指导意见、操作手册和企业实际,修订和完善采购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采购管理办法应明晰采购管理流程,完善职责权限,提高货物和服务质量等。

 

  (九)强化组织保障。市属企业集团应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职能部门,与阳光服务平台实现采购工作无缝衔接,确保决策程序规范、操作透明高效、监管及时到位。

 

  (十)规范采购方式和场所。市属企业根据采购项目适用情形在阳光服务平台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单源采购)等,上述采购方式具体含义和标准由操作手册予以明确。

 

  (十一)完善采购目录。市属企业应加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外的企业采购目录管理,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经市属企业集团审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和阳光服务平台。

 

  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采购,市属企业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采购预算,按照企业制度规范采购。若替代性、通用性强,采购量较大的,鼓励纳入采购目录。

 

  (十二)合理确定采购限额。市属企业应兼顾规范和效率,结合实际,重新确定采购目录中零星采购限额和采用招标方式的限额标准,经市属企业集团审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和阳光服务平台。对采购单项预算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在阳光服务平台采用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对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但在市属企业零星采购限额以上的,应在阳光服务平台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十三)市属企业有下列情形并比较分析后认为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报市属企业集团审核后,也可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1.涉及国家安全或企业核心利益等特种物资、服务采购等;

 

  2.具有特殊性或个性化的设备维修更新、应急救援物资采购等。

 

  (十四)探索建立合格供应商制度。对采购频繁,品种多样且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和服务,市属企业可结合阳光服务平台的供应商信息库,探索在阳光服务平台通过规范程序确定企业定期合格供应商库,在日常采购中采用单源采购外其他方式在阳光服务平台上实施。市属企业建立的合格供应商库,集团应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与操作流程。

 

  (十五)建立统计评价机制。阳光服务平台通过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采购活动档案,构建阳光采购资源共享信息库,包括供应商信息库、交易信息数据库、咨询(评审)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库等,为采购管理提供信息支撑。阳光服务平台应建立健全市属企业对供应商、咨询(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统计评价机制,并对资源库实施动态调整,为市属企业采购提供支持。

 

  四、规范采购行为

 

  (十六)提高采购工作计划性。市属企业应加强采购工作计划和预算管理,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及时间安排提前与阳光服务平台对接,便于阳光服务平台按时汇总发布信息,组织配套服务性工作。为提高采购效率,鼓励市属企业通过阳光服务平台提前对采购信息进行预公告。

 

  (十七)统一规范信息发布。市属企业根据各类采购方式和公开时间要求,通过阳光服务平台实时发布采购需求信息,及时披露采购项目情况,实现采购交易信息和结果统一在阳光服务平台网站发布,同时在市国资委、市属企业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条件成熟后逐步在移动终端发布,并做到可追溯查询。阳光服务平台应对发布的公告信息进行规范性审核。

 

  (十八)规范保证金和标书交易环节。采购需要履行售卖标书和收取交易保证金程序的,交易保证金收取和标书售卖(下载)统一通过阳光服务平台电子信息交易系统进行,阳光服务平台通过电子化、系统化措施,通过与第三方金融机构专户对接,实现保证金自动清分、一键退款,必要信息及时反馈。

 

  (十九)提高采购效率。在阳光服务平台公开招标采购的,应合理确定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7日。其他采购方式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在操作手册中另行规定。

 

  (二十)选择合适的咨询(评审)专家。市属企业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合适的咨询(评审)专家,参加企业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方式评估、采购文件咨询、采购项目评审、采购合同咨询等活动。咨询(评审)专家可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也可从阳光服务平台咨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咨询(评审)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二十一)市属企业采购选择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良好商业信誉;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3.近三年内在招投标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二)实施回避机制。采购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竞争对手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相关人员包括评标、谈判、询价等组成人员。

 

  (二十三)推广应用“三首”产品和绿色产品

 

  1.市属企业和阳光服务平台应积极落实宁波市“首台(套)、首批次和首版次”产品采购支持政策,对列入《宁波市“三首”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应积极开展推广应用,招标活动允许招标单位推荐3个以上品牌的,应至少有1个“三首”产品,“三首”产品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产品自列入《目录》之日起两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

 

  2.市属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应推广绿色低碳理念,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健康、循环低碳和回收促进等,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货物和服务。

 

  五、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四)严格运行监管。阳光服务平台运行全程接受市属企业集团纪检监察、审计等机构监督,定期对采购各环节的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交易中出现的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市国资委加强对阳光服务平台的检查,对违规属实的市属企业集团小型平台予以通报,被市国资委三次(含)以上通报或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企业小型平台。

 

  (二十五)建立平台失信人惩戒制度。阳光服务平台对阳光服务平台上供应商、代理机构违约失信行为建立惩戒制度。对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直接或间接损害采购人权益行为的,由市属企业和阳光服务平台出具认定结果,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期间不得参加市属企业采购活动的处理。

 

  (二十六)违规咨询(评审)专家处理。咨询(评审)专家在咨询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并经查实的,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移交市交管办依法依规处理,属阳光服务平台咨询(评审)专家库的,取消其咨询(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七)建立供应商异议(质疑)处置机制。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活动。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采购人所属市属企业集团或市国资委申请复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国资委、监察机关和政府设立的政务咨询投诉机构进行举报。举报违法行为,应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明材料。

 

  六、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八)尚未建立小型平台的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再新建,应按照已出台的相关制度,委托阳光服务平台开展采购活动。

 

  (二十九)阳光服务平台以“基础服务不收费、增值服务另收费”的方式运行,交易系统搭建运营方适当收取交易软件使用费。

 

  (三十)本意见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按照职责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国资发〔2013〕15号)及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有关问题的解释》(〔2019〕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