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决定废止和暂时保留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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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
49天前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2023年12月31日(含)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予以废止23件,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9件。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列入废止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今后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列入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逾期未作修改的,自动失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决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