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 ·   成都市人民政府 clock 388天前

一、出台背景
  2014年,我市承担了全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试点任务,在全国率先探索承包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为推进试点工作,2015年,我市以放活土地经营权为重点,制定出台了《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施办法》(成农办〔2015〕39号)。实施办法印发以来,在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维护承包农户和经营业主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承包地“三权分置”框架,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正式分离出土地经营权。
  为适应承包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流转新的形势和法律政策要求,2021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新的《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约4200字,分为总则、流转条件与方式、流转程序、管理服务和附则五个部分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是:
  (一)总则
  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和管理架构。其中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
  (二)流转条件与方式
  包括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条件、流转的几种方式、流转价格的确定方式、对委托流转的要求和土地经营权登记等内容,其中明确了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三)流转程序
  包括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一般程序(签订意向协议、审查审核、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履行合同);流转合同应包含的一般内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引导土地经营权入场交易;风险保障金的设立等内容。
  (四)管理服务
  包括发包方、镇级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等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方面的职能职责,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后的解决途径等。
  (五)附则
  包括对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解释机关、文件有效期等。
  三、主要亮点
  (一)对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作出规定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相关法律政策,《办法》明确提出“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优先种植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二)明确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一般程序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要在事前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同时,根据《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该事项被纳入了行政许可事项。因此,我们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一般程序规定为:签订意向协议、审查审核、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履行合同。社会资本未经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三)对发包方收取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费作出规定
  按照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但目前各地管理费的收取较为混乱。因此,《办法》规定,发包方向受让方提供生产管理服务的,可依法向受让方收取适量管理费用,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应当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费用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四)对土地流转中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问题作出规定
  按照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我市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普遍于2027、2028年到期,考虑到农业经营周期性强、需要长期持续投入,为增强经营业主的投资信心,同时也是衔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法律规定,《办法》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土地流转双方可以根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法律规定,以另行签订协议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土地流转相关事项”。
  四、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3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解读机构: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解 读 人:杨洋
  联系电话:028-61883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