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   市政府办公厅 clock 153天前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3日
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专家委员会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2灾情审核 
4.3灾情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一级响应 
5.2二级响应 
5.3三级响应 
5.4四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联动 
5.7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6.4持续性救助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 
8.3预案解释 
8.4参照情形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指导思想和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完善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提升救灾救助现代化水平,依法规范开展救助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市(州)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灾害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高效衔接、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负责与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
2.3专家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从成都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掌握全市地理信息数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调运准备,启动与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防减救办发〔2024〕6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各区(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市、区(市)县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灾情初报。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本辖区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报告,视舆情情况向网信部门通报。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本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接报后30分钟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必要时,市、区(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向应急管理部直报信息,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所越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补报。视舆情情况向网信部门通报。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核报。
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市、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厅报告。
4.1.2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市、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并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当地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应急管理厅报告。
4.1.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县级灾情数据)向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各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在出现持续晴热高温天气、降水量显著减少、水库山塘蓄水减少等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区(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灾情审核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因灾死亡、失踪人员身份核实及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台账和数量统计表。
市卫健委负责因灾伤病人口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因灾伤病人员灾情评估报告和因灾伤病人员统计表;负责医疗卫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医疗卫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形成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因灾死亡畜禽水产的核实工作,负责农业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农业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住建局负责农村居民住房倒塌户数间数、严重损坏户数间数、一般损坏户数间数等的核实工作,负责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农村居民住房灾情评估报告、农村居民住房灾损统计表和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倒塌房屋户数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等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城镇居民住房灾情评估报告和房屋灾损统计表。负责核查全市住建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形成全市住建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水利工程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水利设施洪涝灾害统计表;负责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大牲畜灾情及抗旱情况核灾工作,形成全市因旱人畜饮水困难及抗旱灾情评估报告和因旱人畜饮水困难及抗旱情况统计表。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工业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负责能源、通信等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能源通信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基础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基础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教育系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教育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科技局负责科研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科研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科研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文广旅局负责文化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文化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广电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广电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A级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旅游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旅游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旅游行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旅游行业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人社局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汇总上报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党政机关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党政机关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形成全市社会福利服务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市级有关核灾部门提供灾害性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为核灾部门提供气象保障。负责全市气象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全市气象系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灾情评估和灾损情况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地质灾害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公共设施灾情损失评估报告、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商务局负责批发、零售等商贸服务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负责形成全市批发、零售等商贸服务业灾情损失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城管委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照明和环卫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照明和环卫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体育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委金融办负责在蓉各类金融保险机构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在蓉各类金融保险机构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公园城市局负责核查全市林业园林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形成全市林业园林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灾损核实工作,负责形成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应急系统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应急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负责形成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民宗局负责核查宗教活动场所因灾损失情况,形成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统计局负责完成灾损前全市基础指标统计表的填报和审核工作,负责对灾情统计指标进行解释。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全市消防救援系统因灾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消防救援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4.3灾情信息发布
4.3.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3.2凡属全市性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由市级专项指挥部统筹信息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区(市)县委宣传部指导涉事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3.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4.3.4信息发布可采用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授权新闻单位发布、新闻通稿、答记者问、组织专访和集中采访等形式。主要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载体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对某一区(市)县或多个区(市)县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2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20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0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生活救助人数20000人以上;
(5)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区(市)县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和受灾区(市)县召开会商会,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情统计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申请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区(市)县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公路抢险,协调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当地政府(管委会)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应急局负责协调成都警备区做好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救助等救灾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救灾救助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6)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和成都益民集团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害期间应急商品供应重点联系企业,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做好公众通信及能源保障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垦工作。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市卫健委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负责按市级专项指挥部要求,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协调慈善会、红十字会和有开展捐赠资质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指导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指导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委统战部负责做好救灾涉台、涉侨工作。市委外事办负责做好救灾涉外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区(市)县或多个区(市)县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0000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生活救助人数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决定启动,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其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和受灾区(市)县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区(市)县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区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申请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区(市)县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公路抢险,协调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8)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区(市)县或多个区(市)县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生活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县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申请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区(市)县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公路抢险,协调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应急运力保障工作。
(4)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区(市)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市)县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区(市)县或多个区(市)县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生活救助人数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响应措施
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申请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区(市)县做好救灾物资发放。
(4)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区(市)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区(市)县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区(市)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区(市)县启动三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区(市)县通报,所涉及区(市)县立即启动对应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局要指导受灾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根据区(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冬春救助
6.2.1受灾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2.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2.3受灾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4根据区(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2.5受灾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根据受灾区(市)县申请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市场化筹集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市住建局根据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倒损城镇居民住房和倒损农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区(市)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市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
6.3.3市、区(市)县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收到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4持续性救助
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民政部门要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度过难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川财建〔2020〕127号)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由作出响应的政府(管委会)保障有关应急经费。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4〕3号),市、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市、区(市)县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市、区(市)县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工作。
7.1.3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建立健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改委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预算内投资。
7.1.4市、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市、区(市)县发改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市、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按能够满足本辖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二级响应的要求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储备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必要的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
7.2.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7.2.3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要在市发改委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四川省地方标准《救灾物资储存技术规范》(DB51/T2844—2021)要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2.4推进应急救援救助“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资源统筹、节约集约原则,结合现有储备库分布特点及物资调运实际,形成以市级救灾物资集散中心为枢纽、各区(市)县救灾物资仓库为支撑、镇(街道)救灾(应急)物资基层储备点为基础、市级救灾物资前置储备库为补充的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7.2.5立足成都都市圈建设,持续构建协同高效的救灾物资同城保障体系,实施安全韧性共同体打造工程,着力健全成德眉资救灾物资合作保障机制,积极构建成都都市圈救灾物资的跨区域协同保障体系。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加强全市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依托智慧蓉城建设,完善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健全完善成都市救灾物资集散中心信息化系统,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强化生活类救灾物资信息共享。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2市、区(市)县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3各区(市)县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4灾情发生后,受灾区(市)县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助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7.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卫健委、市气象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灾害管理专家咨询机制。
7.5.3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并严格执行。
7.6.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积极作用。
7.7科技保障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装备开发,充分运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开展适合成都市情的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研究和技术创新。
7.8宣传和培训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组织开展对市、区(市)县、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局应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3各区(市)县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市应急局加强对区(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2.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4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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