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财政局(财金局):
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高龄津贴主动发放机制,实现老年人高龄津贴“免申即享”,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7日
成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免申即享”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4〕15号)《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老年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成财社发〔2023〕105号)等政策,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按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是工作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政策宣传,推行高龄津贴主动发放机制,细化业务规程,优化服务流程。
第三条 高龄津贴应遵循村(社区)初审、镇(街道)复审、区(市)县民政部门终审等程序,做到层层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章 津贴发放
第四条 村(社区)工作人员通过主动排查、系统比对等方式,收集、审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户籍、社保卡等信息资料录入成都市高龄津贴免申即享系统,经镇(街道)、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后通过“蓉易领·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发放高龄津贴。各区(市)县要加强部门协同,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推动户籍老年人信息共享,提高信息采集效率。驻蓉部队离退休高龄老年人由其所在部队干休所向驻地区(市)县统一申请办理,每年军地联合对各区(市)县申请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人员动态管理
第五条 当月新增的高龄老年人,从当月开始发放;当月减少的高龄老年人,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对滞后纳入的高龄老年人,可从其符合发放条件的月份起计算补发月份,补发月份最远追溯至2024年1月1日。年龄界定原则以户籍记录的出生日期为准计算。
第六条 应至少每6个月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进行身份认证一次。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本着方便老年人、老年人少跑路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蓉易领·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加强数据比对核查,结合多部门老年人户籍、生存信息,灵活运用多种认证方法做好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的认证工作。逾期不能认证的可暂时停止发放,待认证后再予以全额补发。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多发部分,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6个月之内予以清理追缴。;
第七条 户籍在成都市各区(市)县之间迁移的高龄老年人,由迁入地和迁出地双方民政部门依据《成都市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迁移询证函》(附件1),及时做好发放情况的信息比对,避免漏发或重发。涉及到补发的,属于首次领取需补发的,由迁入地依当地标准补发;其他原因补发的,迁移以前的高龄津贴由原户籍所在地补发,迁移以后的高龄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补发。户籍从省外迁入的,从户籍迁入当月(不早于2024年1月1日)起发放,成都市外省内迁入的可在四川省高龄津贴管理系统中根据发放情况核定津贴发放时间。
第四章 发放方式
第八条 高龄津贴应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蓉易领·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发放。对未办理社会保障卡或未开通金融功能的老年人,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督促、帮助老年人到银行、人社部门申办、激活社会保障卡。对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联系银行上门办理。
第九条 严格控制特殊备案和代管代持方式发放。对确因存在无法办理身份证、死亡后仍有补助应发放、不能配合的失智或重性精神病患者等情形无法开立金融账户办理社会保障卡的人员,为确保高龄津贴政策落地落实,享受对象利益得到保障,高龄津贴资金可以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蓉易领·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特殊备案”模块中发放。同时,采取代为领取方式发放高龄津贴的也纳入特殊备案管理,并在人员信息中予以标注。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将特殊备案发放人员的信息逐一登记造册,填写《成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特殊备案发放人员花名册》(附件2),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将相关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备查。社会保障卡原则上由本人或监护人持有保管,因特殊原因确需他人代管代持的,应坚持本人自愿和补贴资金始终由享受补贴人员享受的原则,严格按照“蓉易领·一卡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高龄津贴应按时发放。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每月15日前在成都市高龄津贴免申即享系统中提交当月发放名单,并在月底前将高龄津贴发放到位,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承担起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职责,主动防控风险,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高龄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市)县高龄津贴发放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纳入区(市)县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应通过公共媒体、社会组织、网络平台、公告栏等方式,广泛宣传高龄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及时、足额领取高龄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24年7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成都市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迁移询证函
2. 成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特殊备案发放人员花名册
附件1
成都市享受高龄津贴老年人户籍迁移询证函
单位: 民政部门 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现户籍所在地 及迁入时间 |
迁出户籍所在地 |
迁出户籍地发放截止月份 (迁出地填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由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填写,签字盖章后交给迁出地民政部门证明本辖区户籍迁出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的截止时间; 2.户籍迁出地民政部门认真核对填写信息,签字盖章后返回一份给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 |
||||||||||
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盖章: |
|
户籍迁出地民政部门盖章: |
||||||||
|
|
|
|
|
||||||
户籍迁入地经办人员签字: |
|
户籍迁出地经办人员签字: |
附件2
成都市老年人高龄津贴特殊备案发放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 区(市)县民政部门 (盖章)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发放月份 |
所属街道(镇)及 社区(村) |
特殊备案 原因 |
备案发放 银行名称 |
备案发放银行卡号 |
代领人 姓名 |
代领人 身份证 |
与代领人 关系 |
联系电话 |
1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