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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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10-04 00:00:00 212
政策解读

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问: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是什么?

答:中小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确定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并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支持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问: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中小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

(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服务机构持续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市政府批准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问: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式有哪些?

答:中小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资金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问: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是什么?

答:中小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如下: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方面

1.对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企业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私募债券、融资租赁等融资服务,积极开展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收费标准的金融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单个金融服务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机构、合作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对年度绩效考核符合奖励条件的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方面

1.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按照建设项目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其中,场地、基础设施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服务设备、信息化改造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及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的服务绩效及相关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符合条件的择优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检验检测、实验验证、信息化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开拓等专业服务,根据服务绩效进行评审和考核,考核后符合条件的,择优进行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4.按照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资金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符合有关招投标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

5.支持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市级枢纽平台建设和运营。

(三)对市政府批准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和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及特点,另行在申报通知中明确支持条件及标准。

   问:如何申报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制订发布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并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以及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布。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项目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项目推荐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征集和初审工作。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项目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在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经择优遴选后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审核项目预算。按照提高项目支出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的要求,对于财政评审范围内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财政评审,其他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实行部门自评。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评审通过项目情况,结合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纳入资金支持计划。资金拨付前,经市财政局批复后,对拟支持项目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单位须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绩效目标。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规定资金使用用途的,应建立明细账或辅助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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