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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湘潭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4/09/06 17: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湘潭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旱地、园地、林地、永久基本农田和未利用地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征收水浇地、草地(未利用地除外)、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等其他农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水田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

  三、集体建设用地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征收涉及已依法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已登记发证的,采用市场评估方式确定补偿价格。

  四、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潭政发〔2020〕9号)执行。如遇市人民政府调整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五、按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规定,湘潭市区、韶山市均设立1个征地补偿区片;湘潭县、湘乡市各划分为2个征地补偿区片(详见附件2)。

  六、各类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地类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确认。

  七、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1.湘潭市征地补偿标准(2024年调整)

  2.湘潭市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划分表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