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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3/28 17:00

湘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湘潭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湘潭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20〕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9号)规定,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从2024年起,对市域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以外的自然资源,有序推进确权登记工作。通过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市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人民政府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在我市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调查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二)有序推进我市开展的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工作

  我市开展的自然资源首次登记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具体实施。除部、省在我市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外,市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部、省、市直接开展确权登记外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县级登记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代理行使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2.开展江河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3.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4.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森林自然资源,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探索开展补充登记;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国有森林自然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三)开展日常性变更、更正、注销等登记工作。完成了首次登记的自然资源,按照相关业务规范要求,开展日常性变更、更正、注销等登记工作。

  (四)做好登记结果公开和档案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信息外,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结果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网站或登记机构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自然资源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登记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电子介质转化出唯一的、确定的纸质介质。纸质介质与电子介质不一致时,以电子介质为准。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档案资料管理,统筹布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存放场地,确保档案资料安全。

  (五)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按省自然资源厅部署,统一采用全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市、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做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要加强与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4年3月底前)。制定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印发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启动韶山灌区干渠(湘潭市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4年4月—12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部、省直接开展统一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5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自然保护地、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湿地、草原、森林、矿产等其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内工作责任主体,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市本级建立由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农业农村等多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详见附件),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协同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落实经费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财政预算。同时,将配合上级登记机构在本辖区开展确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资料提供等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资料,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媒介,广泛全面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主要任务,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登记机构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全面提升业务水平,按照国省统一的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质量。

  附件:湘潭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湘潭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部门

  职责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牵头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具体负责:

  (一)提供高分辨率遥感影像,“三调”成果,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和其他必要的基础测绘数据。

  (二)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三)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

  (四)提供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相关调查备案成果和空间数据。

  (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六)统筹协调全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技术、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

  根据工作需要,落实市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三、市生态环境局

  (一)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质监测成果、排污许可等成果。

  (二)提供河流水库水质等级类别。

  (三)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

  (四)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成果核实等工作。

  (五)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需其他资料。

  四、市林业局

  (一)提供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

  (二)提供森林、湿地、草原(草地)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公益林区划落界、林地“一张图”等成果。

  (三)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有关林权的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成果核实等工作。

  (五)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需其他资料。

  五、市水利局

  (一)提供河流、水库等水资源调查(含统计、水利普查)成果,河库堤防和水域岸线及管理范围(河湖划界)等资料,水流产权确权有关资料,河长制河长信息,取水许可等成果资料。

  (二)协助提供水功能区划成果。

  (三)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有关水域岸线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成果核实等工作。

  (五)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需其他资料。

  六、市农业农村局

  (一)提供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

  (二)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有关承包经营权的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成果核实等工作。

  (四)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所需其他资料。

  七、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

  (一)提供土地、水域等各类资源调查、审批管理等成果。

  (二)提供韶山灌区1981年定权发证的带状图、灌区工程影像、历史权属资料等基础成果。

  (三)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做好韶山灌区干渠及引水枢纽工程(湘潭市行政区域内)确权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