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区属国有企业不断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区属国有企业中由区委、区政府管理的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是指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区政府授权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引导企业把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在企业贯彻执行。
(二)坚持依法依规。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强化正向激励,促进企业形成核心竞争能力,增强核心功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差异化考核。遵循企业发展规律,结合功能定位、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按照出资关系建立完善企业差异化考核和所属企业分类考核体系,提高考核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战略引领,坚持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近期效益和远期发展考核相结合,注重可持续发展。
(六)坚持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工资总额挂钩,切实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第二章 考核导向
第四条 突出质量效益优先,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引导企业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注重资本回报,提高资本运营质量和运营效率,不断提升劳动产出效率和价值创造能力,实现质量更高、效益更好、结构更优的发展。
第五条 突出服务城市发展,引导企业在产业建圈强链、“四大结构”优化调整、智慧城市建设、“一心三区”战略、新型工业化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中发挥示范作用,切实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第六条 突出创新驱动发展,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完善自主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七条 突出主责主业,引导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加快结构调整,补齐发展短板,加快主业经营发展,提升主业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 突出公司治理效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强化集团化管控,突出人财物和二三级公司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内部控制实效,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第九条 健全问责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决策,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三章 考核周期与考核指标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考核原则上以连续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国资监管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满分120分,考核指标由质量效益类、持续发展类、重点改进类、功能任务类、特殊贡献类、约束类六类指标组成。其中质量效益、持续发展、重点改进、功能任务四类指标共计100分,特殊贡献类指标最高20分,约束类指标扣分不封顶。
(一)质量效益类指标。突出市场化方向和质量效益优先,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
(二)持续发展类指标。注重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重点考核国企改革、主业竞争力、风险防范控制、专业运作能力、内部管理效能等。
(三)重点改进类指标。结合巡视巡察、审计、国资经营评价、上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重点考核企业经营管理短板和经营弱项改进提升情况。
(四)功能任务类指标。围绕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各项安排,重点考核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及建设、产业引导性投资、民生保障等各类专项任务。
(五)特殊贡献类指标。此类指标为加分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完成新增急难险重任务、科技创新取得重大成果、逆周期投资贡献突出、深化国企改革发展等获得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或经验推广情况。
(六)约束类指标。此类指标为扣分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在纪检监察、安全环保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受到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情况,企业出现以上负面情况的,视情节严重相应扣分。
第十二条 任期考核满分120分,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管理指标、年度考核结果指标三类指标组成。基本指标主要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要求,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且不与年度指标重复,主要包括企业战略管理、发展创新、经营决策、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社会贡献率等,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根据任期内3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涉及的具体指标及权重、计分规则等内容,由国资监管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四章 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 国资监管机构按照与全区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企业在全区经济建设中作用相匹配、与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相符合的原则,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战略部署和对区属国有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负责开展企业经营业绩目标管理,在分析研究区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目标考核内容,积极引导企业履行好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依据自身发展规划目标,自主申报质量效益类指标目标建议值,鼓励企业坚持实事求是、自我加压、申报更高目标。国资监管机构统筹考虑与总体目标衔接、企业前三年财务数据、行业水平、监管要求等因素,根据企业实际完成值、目标值、基准值等,合理确定企业质量效益考核目标,动态调整计分细则。持续发展类、重点改进类和功能任务类指标由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各相关部门明确具体考核目标。
第十六条 由于国家和省市区重大政策调整、企业改革重组、清产核资等重大客观因素或受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企业负责人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国资监管机构研究同意后可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相关指标或内容。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七条 经营业绩考核由国资监管机构牵头负责,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区委区政府战略部署和对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总体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合理确定目标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及考核分值,核定考核结果。年度考核采取由国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任期考核可采取下达考核目标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对任期内各年度考核情况、经营情况、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重要程度或其承担的重大功能任务,将特定企业、特定业务等纳入经营业绩考核中。
第二十条 考核期中,国资监管机构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评估,可视情况提出预警,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国资监管提示函和国资监管通报等制度,督促提醒企业抓好目标任务落实。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相关部门认定结论等,对当期经营业绩进行总结和自评,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国资监管机构。
(二)国资监管机构牵头组织考核,相关部门严格规范实施,并提出考核意见反馈至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检查。
(三)国资监管机构综合企业报送的总结自评材料、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部门反馈考核意见等,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反馈给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反映。
(四)国资监管机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并按程序将最终考核结果和薪酬情况向企业进行书面反馈。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特殊事项管理制度,因企业参与国家和省市区重大战略项目、实施重大改革重组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由企业向区委区政府提交特殊事项认定申请,经区委区政府认定后在考核时予以适当考量。
第二十四条 鼓励探索创新,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创新、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对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较大的,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和有关规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负向评价。
第六章 分类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逐级建立健全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体系,并按照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所属企业实施分类考核。根据所属企业功能定位,可分为竞争类、功能类和公益类企业三大类,企业分类在国资监管机构指导下实施动态调整。区属国有企业在企业功能定位的基础上,对不同行业和阶段的所属企业,参考本办法和相应实施细则合理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确定分类考核标准。
第二十六条 对竞争类企业,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导向,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优化资本布局,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
第二十七条 对功能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以加强服务城市战略、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完成重大产业化项目投资及其他重大专项任务为导向,重点考核产业发展引导能力,适当降低经济效益指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考核权重。
第二十八条 对公益类企业,以支持企业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导向,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费用控制、营运效率、保障能力和安全生产等。
第二十九条 对竞争类企业承担的公益性业务,可按照分类核算实施考核。
第三十条 对承担重大改革发展任务、处于特殊发展阶段、行业周期性明显等情况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一企一策”“一事一策”明确考核重点,也可探索实行周期性考核管理。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和企业工资总额核定的主要依据,由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工资总额相挂钩的制度机制。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具体薪酬水平的确定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挂钩方式按照区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企业负责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考核扣分、暂缓兑现薪酬、扣发或追索扣回薪酬等处理。对违规经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偏离核定主业盲目投资等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资产划转、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授权出资企业董事会参照本办法,对本办法规定应考核的区属国有企业非主要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企业应当结合实际,以注重绩效、强化激励为导向,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考核。
第三十六条 市场化选聘企业负责人实行市场化的业绩评价和薪酬确定机制,由企业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另行制定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纪委书记、专职外部董事等考核按有关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体系,突出分类考核及差异化考核,进一步强化对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属国有企业应制定所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监管机构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施行日期为□年□月□日,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