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堂县国有资产场地 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堂县国有资产场地
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金堂县国有资产场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细则》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金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4日
金堂县国有资产场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有效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指养老服务设施为按照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金堂养老事业发展需要建设的具有公益属性,为老年人提供无偿、低偿、普惠性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服务助餐点、为老服务站(点)等养老服务设施的总称。国有资产场地是指权属在金堂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可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的总称。
第三条 建设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四川省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试行)》《成都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及其功能设置指南(2024版)》等建设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场地保障 县财政局(县国资监管局)、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要加大对国有资产场地的清理,对空置和租期已满且符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条件的国有资产场地,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条 申报程序 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中拟利用国有资产场地并由县民政局牵头实施的项目,根据建设类别和标准,经国有资产场地权属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办理;由辖区镇(街道)牵头实施的项目,根据建设类别和标准,经国有资产场地权属单位同意并报县民政局审核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条 管理原则 对于利用国有资产场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可以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的30%为底价公开招租,装修期限不超过12个月,装修期间不收取租金。场地租期一次性最高年限不超过10年。
第七条 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场地权属单位与养老服务设施第三方运营机构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协议)时,应明确运营机构在运营期间投资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在退出运营时的归属、移交等事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中,由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5年4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中央、省、市若出台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新政策,从其规定。
第九条 文件解释 本细则由金堂县民政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