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来源 ·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 clock 173天前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新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12日   

 

成都市新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预警分级

3 应急响应措施

3.1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3.1.1 健康防护措施

3.1.2 倡议性减排措施

3.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3.2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3.2.1 健康防护措施

3.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3.3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3.3.1 健康防护措施

3.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3.4 其他响应措施

3.5 名称术语解释

4 应急响应程序

4.1 预案启动

4.2 应急响应

4.3 预案调整及解除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5.2 技术保障

5.3 经费保障

5.4 督查保障

6 监督问责

7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和实施

附件:成都市新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职责分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结合新津区近年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实践经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新津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加强预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区域统筹,属地政府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责任主体,属地政府主要领导是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提升全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质效

(3)及时响应,精准减排健全和完善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强化实时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按照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不同程度的应急减排措施,有效减缓污染程度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作用,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依法依规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工作,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出行,共同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各功能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以及辖区内相关企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或轮产减排方案

2 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程度,成都市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 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应急响应分为级、Ⅱ级、Ⅰ级3个级别,对应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在预警启动期间,将依据测算减排总量,适时调整强制性减排措施力度,确保精准管控、精准减排。

成都市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预警发布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学校停课措施,公共交通无优惠政策

3.1  Ⅲ级响应(黄色预警)

3.1.1 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建议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建议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取消户外活动。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3.1.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时间。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宗教场所内部祭祀活动管理,倡导寺庙宫观减少露天焚烧香蜡纸钱等易产生烟尘的活动。

3在本预案强制性减排措施以外的领域,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全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0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4oC时停止洒水作业)。

2)全石材加工企业全天停止露天作业,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3全区范围,全天禁止以下作业工序:

①房屋修缮、房屋拆除、露天焊接、河道整治、路面铣刨、桩类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基坑护坡粉浆、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涉及颗粒物排放的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大中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道路线、道路沥青铺设、道路桥梁防腐维护、人行道护栏翻新、道路交通隔离栏翻新、道路标线和标识涂装、广告牌喷涂粉刷或翻新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

4全区范围内: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

5全区范围内:全天禁止汽修企业开展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作业工序(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除外)。

6全区范围内: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名单(含轮产减排计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含轮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7全区范围内:渣土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绿色标杆工地和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采用集装箱式密闭运输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8)全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9全区范围内:园林绿作业禁止使用燃油机械(应急作业除外)。

10)全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

(11)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3.2 Ⅱ级响应(橙色预警)

3.2.1  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建议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建议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取消户外活动。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量,加强对呼吸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3.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时间。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宗教场所内部祭祀活动管理,倡导寺庙宫观减少露天焚烧香蜡纸钱等易产生烟尘的活动。

3在本预案强制性减排措施以外的领域,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全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0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4oC时停止洒水作业)。

2全区石材加工企业全天停止露天作业,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3全区范围,全天禁止以下作业工序

房屋修缮、房屋拆除、露天焊接、河道整治、路面铣刨、桩类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基坑护坡粉浆、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涉及颗粒物排放的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②大中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道路划线、道路沥青铺设、道路桥梁防腐维护、人行道护栏翻新、道路交通隔离栏翻新、道路标线和标识涂装、广告牌喷涂粉刷或翻新等涉及VOCs排放的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

④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

(4)全区范围内全天禁止汽修企业开展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作业工序(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除外)。

(5)全区范围内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名单(含轮产减排计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含轮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6)全区范围内渣土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绿色标杆工地和应急抢险工程提供保障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采用集装箱式密闭运输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7)全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8全区范围内:园林绿作业禁止使用燃油机械(应急作业除外)。

9)全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

(10)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3.3 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3.3.1 健康防护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建议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建议室外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3)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力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3.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气)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怠速运行时间。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宗教场所内部祭祀活动管理,倡导寺庙宫观减少露天焚烧香蜡纸钱等易产生烟尘的活动。

(3)在本预案强制性减排措施以外的领域,倡导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实施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5)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增加全区城市道路及进出城城市快速路、行道树、绿化带冲洗除尘频次,当日22:00至次日06:00冲洗不得少于2次。除道路污染应急处置、重大活动保障等特殊情况外,白天作业时要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时注意避让车辆和行人,以洒水作业为主(气温低于4oC时停止洒水作业)。

2全区石材加工企业全天停止露天作业,场地内每天清扫冲洗作业不得少于3次;没有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得少于6次。

(3)全区范围,全天禁止以下作业工序

①房屋修缮、房屋拆除、露天焊接、河道整治、路面铣刨、桩类作业、石材切割、建筑构件破拆、基坑护坡粉浆、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转运、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涉及颗粒物排放的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②大中型装修工程、外立面改造工程、道路线、道路沥青铺设、道路桥梁防腐维护、人行道护栏翻新、道路交通隔离栏翻新、道路标线和标识涂装、广告牌喷涂粉刷或翻新等涉及VOCs排放的作业(绿色标杆工地及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③易产生扬尘、烟(粉)尘的建材露天敞开堆放和加工;

④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抢险工程作业机械除外)。

(4)全区范围内:全天禁止汽修企业开展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作业工序。

(5)全区范围内: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名单(含轮产减排计划名单)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含轮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除外);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6全区范围内:渣土运输车辆以及运输砂石、袋装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应急抢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场段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提供保障的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7)全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预拌砂浆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辆(新能源车辆、为应急抢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场段主体结构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浇筑作业提供保障的国六(含)以上排放标准车辆除外)全天禁止通行。

8全区范围内:园林绿作业禁止使用燃油机械(应急作业除外)。

9)全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以及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垃圾等,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

(10)增加城市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

3.4 其他响应措施

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强化餐饮油烟、装修喷涂等局部污染源的管控。

因沙尘、山火、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加大城市洒水冲洗等工作力度。

3.5 名称术语解释

(1)健康防护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建议市民采取相应的防护手段用于保护身体健康的措施。

(2)倡议性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倡导公众自发减排,减缓污染物积累的措施。

(3)强制性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依法对全区移动源、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主要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

(4)特殊车辆

①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监测、执法及督查车辆,城市管理执法车辆,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新能源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网约车除外)、校车、旅游客车、邮政专用车、医疗废物转运车、运钞车、持C5驾驶证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汽车;

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持《三绿工程证》的拉运鲜活农副产品的车辆和持《早餐配送证》《城区园林绿化专用证》的车辆;

⑤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5)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生产情况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包括轮产减排方案),增强应急污染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6)轮产减排:在易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季节,为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针对炭素等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根据企业绩效考核情况,由相关部门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要错时生产,确保企业真实降低大气污染排放,达到精准减排的目的。

(7)大型商业建筑: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建筑。

(8)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9)全天:当天的0:00至24:00。

4 应急响应程序

4.1 预案启动

成都市新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生态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生态委办)接到成都市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成都市新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成都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区生态委办批准启动应急预案成都市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含黄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时,由区生态委办主任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长批准,以生态委名义发布启动预案通知

4.2 应急响应

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应急值守制度,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各有关成员单位接到预案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预警解除后,各有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向区生态委办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情况。

4.3 预案调整及解除

根据成都市发布的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区生态委办及时发布对应调整或解除信息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生态委办统筹区生态委日常工作,统一组织、调度和协调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织机构,根据本预案及时修订本辖区、本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启动后,及时启动并组织落实本、本部门的应急响应措施。

5.2 技术保障

区生态委办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措施落地落实及监督的软硬件保障工作,按要求向区生态委办提供准确的涉气污染源清单及应急减排建议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各有关成员单位可将应急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特殊时段管控

5.3 经费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对上争取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经费纳入年预算,统筹各级资金优化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巡查查工作顺利开展。

5.4 督查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预警期间,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区(行业)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查,对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监管,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问题区域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6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按照国家标准已经进行绩效等级评定的工业企业,监督检查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报请市级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按市级要求移出民生保障类清单。

7 应急预案的修订、解释和实施

区生态委办按市级工作部署组织修订本预案,适时评估应急预案及响应措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及时组织更新应急减排各项清单。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生态委办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成都市新津区臭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新津府办发〔202222号)以及《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印发成都市新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新津府办发〔202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新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

成都市新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职责分工

 

 

成都市新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委)中负责新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组长为区长,副组长为分管副区长

区生态委中涉及新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成员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委政法委、网信办、政府外事办、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区公园城市局、区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区商务会展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卫健应急局、区国资局、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区智慧蓉城运行中心,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一、区生态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重大事项。负责批准启动橙色、红色预警应急预案(含预案升级)。

二、区生态委办

成都市新津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生态委办设在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

(一)组织落实区生态委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决定,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日常工作,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负责启动黄色预警应急预案,向区生态委提出橙色、红色预警的应急预案启动建议,经批准后负责发布;负责下达预解除指令。

(三)负责指挥、协调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镇(街道)、各功能区管委会级有关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

(四)联合经信局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制定更新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业企业及重污染天气轮产减排计划名单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宣传、培训。

配合市级部门向社会提供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查询平台,做好预警期间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联系专家咨询组。

负责协调生态委相关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案项“应急保障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组织、技术、宣传、督查和经费方面的保障工作。成员单位其他职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委宣传部

1.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预案各项应急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大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舆论引导和新闻报道力度。

2.会同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组织协调本地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措施

3.协调有关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相关采访报道工作。

)区委政法委

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属地防范处置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社会稳定事件,并提出相关工作对策建议。

网信办

负责指导协调主责单位做好涉及重污染天气网络舆情的监测、分析、研判和导控工作,向区生态委办提出应对重污染天气网络负面舆情的对策建议。

(四)区政府外事

配合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指导外资有关工业企业制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方案。

(五)经信局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3.配合成都新津生态环境局制定更新重污染天气轮产减排计划名单。

4.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本行业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按规定报至区生态委办汇总。

5.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落实工业企业停、限产应急减排(包括轮产)措施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源保障有关工作;加强行业主管内在建工地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因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于一周内被市级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被市级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6.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教育局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应急响应措施要求,负责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学校,组织落实本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停止户外运动以及停课等相关措施;协调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室内课程。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强对全区幼儿园、中小学校等单位内部施工工地、厨房油烟处理设施等的检查,确保执行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配合生态环境、公园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对上述场所开展联合检查。

4.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区民宗局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倡导寺庙宫观等场所减少露天焚烧香蜡纸钱等易产生烟尘的活动

3.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公安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或专项方案。按照预警级别措施要求,通过网站通告、交通广播电台、道路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并做好相应范围内禁行(限行)监管执法等工作

3.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的强制性减排措施重点加大对渣土运输车辆商砼车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检查执法力度;橙色、红色预警应急期间,做好货车绕行疏导工作。

4.完善全区电子警察抓拍系统,配合生态环境局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准查询平台。

5.依法查处涉嫌伪造公文、发布传播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预警)不实信息等违法行为。

6.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财政局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要求,做好财政保障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

2.征地拆迁地块、储备地块和已供待建三类地块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

3.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落实“三类地块”应急减排措施。

4.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一区公园城市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和预拌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牵头梳理本行业的绿色标杆工地绿色搅拌站名单并及时更新,按规定报区生态委办汇总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4.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加强行业主管内在建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绿色混凝土搅拌站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因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于一周内被市级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被市级取消绿色标杆工地或绿色混凝土称号的,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5.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区综合执法局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按规定报至区生态委办汇总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4.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增加主管领域内有关道路冲洗除尘频次,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牵头组织开展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和落叶、露天烧烤等执法检查;会同商务会展局等7部门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联合检查;检查督导渣土运输企业落实相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的情况,约谈辖区内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问题严重的渣土运输企业;本区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等进行执法检查和工作督导加强行业主管内在建工地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因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于一周内被市级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被市级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交通运输局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制定秋冬季重点时段应急减排施工名单。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沥青搅拌站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和绿色沥青搅拌站名单按规定报至区生态委办汇总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4.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及时组织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落实公共交通优惠政策;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督促有关汽修企业停止相关作业工序;加强行业主管内在建工地沥青搅拌站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因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于一周内被市级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被市级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和绿色沥青搅拌站称号,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加强钣喷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被督查通报被市级取消其绿色钣喷汽车维修企业备案,在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水务局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

2.提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动态更新行业内的绿色标杆工地名单,按规定报至区生态委办汇总

3.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4.预警期间按照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要求,在主管领域内落实涉颗粒物、VOCs排放以及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强制性减排措施加强行业主管内在建工地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联合督查、日常巡查过程中,因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大气污染防控措施且于一周内被市级督查通报2次及以上,被市级取消其绿色标杆工地称号,1个月内不再受理重新申报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农业农村局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3.预警期间,加强对全区农村地区秸秆禁烧工作的巡查检查,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好秸秆禁烧工作

4.会同成都新津生态环境局,加强与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沟通协调,做好周边区(市)县秸秆禁烧联防联控工作。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区商务会展局

1.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

2.预警期间会同城管部门加强餐饮业油烟执法检查。

(十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1.按照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3.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本地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各类新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措施。

4.预警期间,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旅游团队涉及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建议露天艺术比赛、展演、展览重大文体旅活动涉及人员做好相关健康防护措施,或者暂停相关活动。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十卫健

1.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和防病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环境空气污染导致的急诊救治等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下各类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处置工作。

2.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

十九应急局

1.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体系完善工作。

2.预警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十区国资局

指导督促区属国有企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并将负面清单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二十一市场监管局

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

二十二气象局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

2.区生态委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与成都新津生态环境局共同进行空气质量会商。

3.密切跟踪气象变化,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当预测本区将出现霾、沙尘暴、高温等气象灾害时,依法向社会公众发布市级预警信息,并开展相关气象灾害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的科普宣传

5.对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二十三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编制(修订)本区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措施。

2.配合区级部门筛选确定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和施工工地名单并及时更新。

3.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要求,组织辖区内纳入“一厂一策”停产、限产、轮产企业和停工工地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4.按要求做好预警信息接收反馈和应对工作报送,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当天紧急启动的情况下2小时内,一般情况下4小时内)转发、传达消息,并启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

5.对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